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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强制性条文

来源:阳泉建筑工程信息网 |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 浏览次数: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关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依据附录H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采用我省统一表格见附录I。

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进行。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进行。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刻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进行。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5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之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监督记录”。

6.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0.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作为质量监督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