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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BJ04—243—2006强制性条文

来源:阳泉建筑工程信息网 |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 浏览次数:

2.1.1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不能满足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06的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政策进行节能改造。

2.1.2  当既有采暖居住建筑的室内系统不能实现分室控制室温及分户计量用热量时,应予以改造。

2.1.3  既有采暖供热系统的锅炉年运行效率低于0.68及(或)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0.90,并由此造成室温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改造。

3.2.2  对墙体进行节能改造前,必须进行设计计算。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2. 所用保温材料的厚度的计算;

3. 墙体改造的构造措施及节点设计等。

3.4.2  拟定屋面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不能满足结构承载能力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4.2.3  对于10t以上锅炉应加装质量可靠的分层给煤装置;对于10t以下锅炉,应采用有效的节煤燃烧措施。

4.3.1  楼内采暖系统应改造成分室、分户控温的型式,并应安装热表分户计量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