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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来源:阳泉建筑工程信息网 |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 浏览次数:

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5.0.2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1.4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7时,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2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5.0.3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  根据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1-1、表3.2.1-2、表3.2.1-3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表3.2.1-1严寒地区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体形系数S≤0.3

0.3<体形系数S≤0.4

传热系数K

[W/(㎡·K)]

传热系数K

[W/(㎡·K)]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窗墙面积比≤0.3

≤2.9

≤2.5

0.3<窗墙面积比≤ 0.4

≤2.6

≤2.2

0.4<窗墙面积比≤0.5

≤2.1

≤1.8

0.5<窗墙面积比≤0.7

≤1.8

≤1.6

屋顶透明部分

≤2.6

≤2.6

屋面

≤0.45

≤0.3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0

≤0.80

 

表3.2.1-2寒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体形系数S≤0.3

0.3<体形系数S≤0.4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向)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5

不限制

≤3.0

不限制

0.2<窗墙面积比≤0.3

≤3.0

不限制

≤2.5

不限制

0.3<窗墙面积比≤ 0.4

≤2.7

≤0.7

≤2.3

≤0.7

0.4<窗墙面积比≤0.5

≤2.3

≤0.6

≤2.0

≤0.6

0.5<窗墙面积比≤0.7

≤2.0

≤0.5

≤1.8

≤0.5

屋顶透明部分

≤2.7

≤0.5

≤2.7

≤0.5

屋  面

≤0.55

≤0.4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

≤0.50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1.50

≤1.50

 

注:1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详附录A;

2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  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SC值不限制;

4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详附录B。

表3.2.1-3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气候分区

围护结构部位

热阻R(m2.k)/W

严寒地区

地面: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2.0

≥1.8

采暖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8

寒冷地区

地面: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1.5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5

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3.2.3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

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3级。

 

4.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5.1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4.5.2   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2中的规定值;

表4.5.2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额定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或燃气的蒸汽、热水锅炉

89

 

4.5.3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 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5.3-1的规定值;

 

 

 

表4.5.3-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4.5.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中的规定值。

表4.5.5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  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4.5.6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的规定值。

表4.5.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

出口温度

(℃)

冷却水进/

出口温度(℃)

蒸汽

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0



0.60

≤1.31



0.80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5.0.2  公共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3条、3.1.4条、3.1.5条3.2.2条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在特殊条件下,公共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3条、3.1.4条、3.1.5条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5.0.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

   2  将参照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作为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限值;

   3  计算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能耗量指标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设计,则可判定为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