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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12强制性条文

来源:阳泉建筑工程信息网 |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 浏览次数:

4.1.4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地区划分

建 筑 层 数

≤3层

(4~8)层

(9~13)层

≥14层

严寒地区

0.50

0.30

0.28

0.25

寒冷地区

0.52

0.33

0.30

0.26

 

4.1.5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5中的对应值大0.1。

表4.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0.25

0.30

东、西

0.30

0.35

0.45

0.50

 

注: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2.1严寒(B)区、严寒(C)区、寒冷(A)区、寒冷(B)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4.2.1-2、4.2.1-3、4.2.1-4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4.2.1-2、4.2.1-3、4.2.1-4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 严寒(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25

0.30

0.30

外墙

0.30

0.45

0.5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5

0.45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35

0.50

0.50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变形缝墙

1.2

1.2

1.2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1.2

窗墙面积比≤0.2

2.0

2.5

2.5

0.2<窗墙面积比≤0.3

1.8

2.2

2.2

0.3<窗墙面积比≤0.4

1.6

1.9

2.0

0.4<窗墙面积比≤0.45

1.5

1.7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K)/W]

周边地面

1.40

1.10

0.83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50

1.20

0.91

 

表4.2.1-2 严寒(C)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30

0.40

0.40

外墙

0.35

0.50

0.6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50

0.5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0

0.60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变形缝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1.2

窗墙面积比≤0.2

2.0

2.5

2.5

0.2<窗墙面积比≤0.3

1.8

2.2

2.2

0.3<窗墙面积比≤0.4

1.6

2.0

2.0

0.4<窗墙面积比≤0.45

1.5

1.8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K)/W]

周边地面

1.10

0.83

0.56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20

0.91

0.61

 

 

表4.2.1—3 寒冷(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屋  面

0.35

0.45

0.45

外  墙

0.45

0.60

0.7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5

0.6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变形缝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2.0

2.0

2.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1.7

1.7

窗墙面积比≤0.2

2.8

3.1

3.1

0.2<窗墙面积比≤0.3

2.5

2.8

2.8

0.3<窗墙面积比≤0.4

2.0

2.5

2.5

0.4<窗墙面积比≤0.5

1.8

2.0

2.3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K[W/(·K)]

周边地面

0.83

0.56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表4.2.1—4 寒冷(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屋  面

0.35

0.45

0.45

外  墙

0.45

0.60

0.7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5

0.6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变形缝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2.0

2.0

2.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1.7

1.7

窗墙面积比≤0.2

2.8

3.1

3.1

0.2<窗墙面积比≤0.3

2.5

2.8

2.8

0.3<窗墙面积比≤0.4

2.0

2.5

2.5

0.4<窗墙面积比≤0.5

1.8

2.0

2.3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K[W/(·K)]

周边地面

0.83

0.56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注: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表4.2.1—5 寒冷(B)区东西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遮阳系数SC(东、西向)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

0.3<窗墙面积比≤0.4

0.45

0.45

0.45

0.4<窗墙面积比≤0.5

0.35

0.35

0.35

 

4.2.5(3)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气密性等级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的规定:严寒地区不应低于6级;寒冷地区1-6层不应低于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

5.1.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6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锅炉类型、燃料

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73

74

78

79

80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5.2.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5.2.4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

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73

74

78

79

80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5.2.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13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2.19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5.2.2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3  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5.4.3  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5.4.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