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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号)

来源:阳泉建筑工程信息网 |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 浏览次数:

 晋建标字〔2020〕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6号)要求,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