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19】1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9日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展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规定;
2.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
3.监督指导各市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4.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实、上报等;
4.根据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1.资质证书信息情况;
2.现有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办公场所等情况;
3.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4. 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情况。
(二)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1.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
2.咨询合同签订情况;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情况;
4.档案管理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标准情况。
(三)咨询经营业绩情况
1.企业咨询业绩及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业绩情况;
2.企业业务拓展情况;
3. 业绩统计和相关报表上报情况。
(四)企业信用管理良好行为,主要包括:
1.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及开展学习的情况;
2.企业积极承担并完成有关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培训材料编制任务或参与行业组织的相关活动,作出贡献,获得荣誉的;
3.企业文化建设有影响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企业信用管理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1.造价咨询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2.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的;
3.拒绝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4.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主要内容
(一)注册造价师基本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
2.工作单位信息;
3.注册信息。
(二)注册造价师良好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发表技术研究成果、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或课题研究;
4.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参与造价技术、法规等相关培训。
(三)注册造价师不良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挂证”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造价咨询市场“黑名单”: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受到处罚且不按规定整改的;
(二)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自处理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本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五)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基础分60分,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级(良好):得分为80(含)-90分;
(三)C级(合格):得分为60(含)-80分;
(四)D级(不合格):得分为60分以下或发生第八条所列行为,被列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造价咨询企业、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山西新设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直接计入C级。在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未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直接计入D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市级审核、省厅复核、发布。
(一)企业申请。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资料并提交。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各市住房和城乡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抽查、审核、确认。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有关资料评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发布。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并发布。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设区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失信人的决定书、限制相关行为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生效之日起算;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由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信用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对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做精,简化监督检查。
1.在承接业务和参加造价咨询招投标时,结合实际可免于资格预审;
2.优先推荐申报造价咨询优秀成果等。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加强帮扶、督导、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强化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控为主,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12个月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优先推荐入选造价专家库、优先推荐申报造价咨询优秀成果;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帮扶、督导、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加大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宜担任咨询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企业可在承接业务、宣传时使用,社会和有关部门可在组织招投标时使用。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申请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信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