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建标字[2004]18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管理,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水平,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6月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管理,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水平,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开发、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是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为依据所开发的、用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价软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价软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我省推广的计价软件需经技术评审,并报建设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推广应用。评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六条 计价软件必须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开发。
第七条 计价软件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当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评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2、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3、软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4、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开发平台、支持软件、系统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5、编制软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6、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推广应用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
7、提供申请评审的完整计价软件一套;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评审申请资料一个月之内对计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软件的编制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经技术评审合格的计价软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号登记,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开发计价软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统一登记的编号对计价软件进行销售和管理,并建立软件用户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一)不按照国家、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编制的计价软件;
(二)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计价软件;
(三)申请资料不真实的;
(四)计价软件经评审测试存在质量问题、技术缺陷的。
第十条 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计价软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一条 计价软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用户档案、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软件存在问题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软件一套。
第十二条 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当作好软件的数据更新、售后服务和升级工作。对软件更新出现重大数据错误、不能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和升级、售后服务差、用户反映强烈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编号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举办相关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业务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未经评审和评审不合格的计价软件的用户,其使用该计价软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作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投标报价、招标标底等的依据。
第十五条 非法复制和修改计价软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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