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建建发[2018]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的通知》(晋建标字〔2015〕242号)的文件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应当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附件一)(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签订的合同应当条款完备,内容详尽,用词规范。“通用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除使用标准的《示范文本》外,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要认真研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咨询企业每月将本单位已签订的工程合同情况按(附件二表一)格式汇总上报,每月最后一周为集中上报时间。自2018年1月起执行。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改文件,并及时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委托人对其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的,须向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原件、外地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二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照报送的合同信息实行季度、年度抽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工程造价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举措,市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及时调整工作程序,加强沟通联系,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docx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